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 原告
- 李雅琪即維欣食品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美開發美食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868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美開發美食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868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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