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9號
- 原告
- 漢蒂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瑞
- 訴訟代理人
- 王敏玲
- 被告
- 顏韶逸
-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之7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返還FB粉絲專頁後台管理權限帳號密碼,係屬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而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復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應認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