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姿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李有慶 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