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文品工程有限公司、周聖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品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聖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梧棚機電有限公司、黃苡心因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1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9月1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90,704元(計算式:1,489,790元+995,614元+905,300元=3 ,390,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1,99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姚安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