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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慧惠

上訴人
即原告
文品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聖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梧棚機電有限公司、黃苡心因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1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9月1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90,704元(計算式:1,489,790元+995,614元+905,300元=3,390,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1,99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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