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龍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告
羅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依第77條之13條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110年5月14日以110年度補字第3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椠卷可憑(於110年5月26日寄存訴訟代理人住所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依法加10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查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因訴之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