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王翠芬
- 上訴人詹勝雄、詹騰凱、詹涵宇
- 被上訴人權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詹勝雄 詹騰凱 詹涵宇 被 上訴人 權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訴字第398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每位上訴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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