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詹勝雄
- 上訴人
- 詹騰凱
- 上訴人
- 詹涵宇
- 被上訴人
- 權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訴字第398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每位上訴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