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 原告
-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甘霖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被告
- 俞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3」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12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