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顏甘霖
- 原告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俞仁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俞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台北市○○區○○ 路00○0號3樓」,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12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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