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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告
俞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12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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