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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 原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俞仁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俞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台北市○○區○○ 路00○0號3樓」,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12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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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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