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簡婉榆即鼎穎娃娃店
- 被上訴人
- 鄭玉雲 住○○市○○區○○路00號 林文淵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457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萬1,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