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簡婉榆即鼎穎娃娃店、鄭玉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簡婉榆即鼎穎娃娃店 被 上訴人 鄭玉雲 住○○市○○區○○路00號 林文淵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457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萬1,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