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被告
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玉青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建字第十六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原告於本件訴訟係本於兩造間承攬之法律關係業已終止,而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系爭本票。惟本件兩造之爭點乃在於原告是有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施作工程,及兩造間承攬契約不能履行是否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此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而此先決問題現經本院以108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中。因此,本件訴訟之裁判自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號碼 備考 1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4月23日 2,850,000元 108年4月23日 晨鑫字第000000000號 CH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