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陳得雄、北海礦業有限公司、賴慶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被 告 北海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宏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伍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捌佰壹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必要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為A地所有權 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拆除房屋返還 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A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 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若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 書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為新北市○○區○○里○○段○○○段000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告則係向原告承攬於系爭土地上設置耐火磚場及洗選場之經營管理工作,惟因被告消極不為管理,無故停工,且不依約給付系爭土地之租金,致原告於系爭土地上之電力設備、機具遭竊,爰終止兩造間之承攬契約,並依民法第227條請求被告給付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復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 返還系爭土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中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989,515元,該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989,515元;此外,原告請求被告返 還系爭土地,係以土地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價值為準,而系爭土地經鑑定之價格為25,667,760元,此有吳元興建築師事務所民國109年12月18日109士格訴1886號函暨所檢附之鑑定報告在卷可佐,則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667,760元。至於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既係附帶請求,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庸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657,275元(計算式:989,515 元+25,667,760元=26,657,275元) 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100,000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10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657,275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08元。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 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5,818元(扣除已繳納之10,7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