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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引航者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強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告
陳汝明

陳禮傑

陳海悌

陳燕飛

郭景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二、原告係於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方於111年1月22日具狀追加提起再審之訴。然其係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法應專屬於為該判決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為上開訴之追加於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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