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謀榮

聲請人
汎太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