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汎太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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