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汎太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香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支票 聖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民國109年8月25日 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元 MN0000000號 2 支票 同上 同上 同上 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元 MN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