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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謀榮

聲請人
汎太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香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支票 聖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民國109年8月25日 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元 MN0000000號 2 支票 同上 同上 同上 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元 MN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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