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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姚貴美

聲請人
蔡晉暉
聲請人
蔡晉宜
聲請人
兼 共 同
代理人
蔡騰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蔡吳素靜(下逕稱其名)之繼承人,蔡吳素靜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0張(下合稱系爭股票),蔡吳素靜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死亡後,聲請人等均未拋棄對蔡吳素靜之繼承權,系爭股票即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等共同繼承,惟聲請人等嗣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11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等主張其等係蔡吳素靜之繼承人,蔡吳素靜於107年12月10日死亡後,聲請人等均未拋棄對蔡吳素靜之繼承權,蔡吳素靜原執有之系爭股票即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等共同繼承等事實,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1號卷附蔡吳素靜除戶謄本、蔡吳素靜之繼承系統表、身分證影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可稽;又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110年度除字第14號       編  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10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1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1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1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1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1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1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1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1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1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20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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