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顏元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連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行 110年2月7日 221,225元 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