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王翠芬
- 當事人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傑 訴訟代理人 葉嘉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 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月2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貳、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林麗琴 109年12月28日 28萬3,653元 B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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