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亮傑
- 訴訟代理人
- 葉嘉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月2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貳、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林麗琴 109年12月28日 28萬3,653元 B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