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川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美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婉琪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吳民華 川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銀行基隆分行 110年2月27日 753,000元 YA0000000 002 吳民華 川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銀行基隆分行 110年2月27日 159,760元 Y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