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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姚貴美

聲請人
基隆東區扶輪社
法定代理人
蘇進長
代理人
簡杏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9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1  北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峰)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109年7月31日    89,200元   AM0000000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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