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基隆東區扶輪社、蘇進長、簡杏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基隆東區扶輪社 法定代理人 蘇進長 代 理 人 簡杏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9 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1 北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峰)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109年7月31日 89,200元 AM0000000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