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許待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待明 訴訟代理人 張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文毅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基隆分行 109年8月21日 294,224元 C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