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3號
- 原告
-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亭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善哲
- 被告
- 蘇俊維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俊維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蘇俊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與被告蘇俊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僱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
元,仍應補繳1,6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