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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亭玉
訴訟代理人
陳善哲
被告
蘇俊維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俊維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蘇俊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與被告蘇俊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僱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

元,仍應補繳1,6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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