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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
    陳皇文

  • 原告
    朱振霖
  • 被告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朱振霖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文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博康救護車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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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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