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秀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秀珍於民國96年09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96年11月1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81,880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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