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鄭學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學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學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0日止累計148,011元正未給付,其中139,891元為消費款;6,560元為循環利息;1,56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1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35元 鄭學修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4356元 鄭學修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