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吳秋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吳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捌元,滯納金新臺幣陸仟參佰元,違約金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