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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2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
木衛二企業社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俞宏
債務人
吳霽儒

柯建甫

陳義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木衛二企業社、劉俞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木衛二企業社、劉俞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應由債務人吳霽儒、柯建甫、陳義智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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