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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 債 權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債 務 人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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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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