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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鋼郭正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郭正鋼 郭正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郭正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拾萬肆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郭正鋼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應由債務人郭正翼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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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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