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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顧賢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顧賢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顧賢芝於民國93年10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 年10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149,270元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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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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