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先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先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先蔚於民國111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4日止累計553,685元正未給付,其中543,122元為本金;10,17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6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3122元 洪先蔚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4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