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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保險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徐世禎

  • 當事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尤喜固.拿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被 告 尤喜固.拿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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