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04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明
- 被告
- 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