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楊琄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2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 告 楊琄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