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249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許佩貞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靜
- 被告
- 張宏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