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金華五金行、吳明耀、松冠工程有限公司、李偉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金華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吳明耀 訴訟代理人 葉美娜 被 告 松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