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淑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高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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