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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5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羅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義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7號裁定移送而來。查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第一審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顯不合法,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52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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