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828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沈中玄
- 訴訟代理人
- 劉培翰
- 被告
- 張端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