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946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訴訟代理人
- 李福興
- 訴訟代理人
- 楊彥勳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澧
- 被告
- 李汪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