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建小字第1號
- 原告
- 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景賢
- 訴訟代理人
- 楊筱筑
- 訴訟代理人
- 宮鵬凱
- 訴訟代理人
- 蘇芳儀
- 被告
- 吳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1,800元,及自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基建小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1,800元,及自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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