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王珠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5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王珠娟 高家豪 高貫雯 高貫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支付命 令,敦促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益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544元暨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而原告則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500元 ,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39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60元。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11年6月15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