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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王慧惠

  • 當事人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被 告 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主張其代被告支給費用,乃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因被告公司設址所在,並非位處於本院轄區,而本院電話聯繫原告,亦未獲提出可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客觀根據,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又被告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故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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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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