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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91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瑞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巧怡
訴訟代理人
陳為宏
訴訟代理人
林上亮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1
被告
藍文祥
輔佐人
藍祈清
訴訟代理人
藍佳鈞 0○○○○○○執行中)
被告
藍祈清

藍雅萍

藍彭登志

藍國誌

藍國寧

李翊倫 0○○○○○○執行中)

藍國境

藍岱鑫

藍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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