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黃梅淑、徐世禎、高偉文
- 當事人朱佳慧、曾河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朱佳慧 被上訴人 曾河勝(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草(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家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對於被上訴人曾湘 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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