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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0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梅淑徐世禎高偉文

上訴人
朱佳慧
被上訴人
曾河勝(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黃玉草(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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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對於被上訴人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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