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樑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雅羚律師
- 被告
- 武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雲雪
- 被告
- 林金興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瑞玲律師
- 被告
-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羅健成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傑義律師
- 被告
- 吳石金
- 訴訟代理人
- 李鴻維律師
- 被告
- 李建均
- 被告
- 許銘威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教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傑義律師
- 被告
- 林毓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被告許銘威於訴訟中死亡,而其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承受訴訟人究為何人,尚無法確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