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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王翠芬

  • 原告
    呂庭萱即怪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呂庭萱即怪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怪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 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計徵,即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 滿5,000萬元者,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狀所附相對人怪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2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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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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