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翁健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雄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6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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