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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返還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施文琇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被告
拓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台灣房屋信義君悅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訴訟代理人
廖則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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