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勁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58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