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號
- 原告
- 光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光益
- 被告
-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立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4,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