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陳湘琳
- 當事人劉燦瑀即佳克汽車商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劉燦瑀即佳克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宏國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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